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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19)川1421执368号
四川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的(2018)川1421民初241号彭国清与四川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确认四川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5元,经本院立案执行,执行到位金额5元。至此,本院(2018)川142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四川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5元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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