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完 毕 通 知 书
(2018)川1421执2390号
***、四川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2018)川14民终1079号***与四川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立案执行标的77835.4元。经本院执行,四川特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执行专户汇款79752元(含诉讼费5元,执行费1067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845元),本院已将案款78680元提请转付***。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川14民终10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