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157号

移送机关: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工业园区楚都新城(寿县装饰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557765860(1-3)。

法定代表人:李成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0)皖0422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2900元,但是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157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