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157号
移送机关: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工业园区楚都新城(寿县装饰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557765860(1-3)。
法定代表人:李成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0)皖0422民初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件受理费2900元,但是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2执157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姜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