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南门外大圆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30655771。

法定代表人:刘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姮,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成才,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现居住地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工业园区楚都新城(寿县装饰建材市场)C5幢10号、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557765860。

法定代表人:李成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寿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成才、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83827.61元(以后利息从2020年8月14日开始,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31875%计算至本清息止);给付律师费3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执行费8268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二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尹本毅审判员吴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子      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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