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恢7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0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赵保华,女,1963年10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李爱华,男,1984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工业园区楚都新城C5幢10号、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557765860(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赵保华、李爱华、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422执恢7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淑美
审判员  尹本毅
审判员  吴 环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刘子晨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