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3296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2月21日生,住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德,寿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循梅,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工业园区楚都新城(寿县装饰建材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557765860。
法定代表人:李成才,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循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00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寿县广岩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后分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总价款为2402507.66元,2016年工程完工后,被告与建设单位结清了工程款,但只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520000元工程款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拖再拖,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曾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寿县教育局、寿县广岩小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院经审理作出(2018)皖0422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如下:一、被告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款1245641.63元,被告寿县教育局、寿县广岩小学在其中未支付工程款725641.63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工程履约保证金240250元、农民工保证金48000元,合计288250元。该判决已生效。本案与(2018)皖0422民初1255号案件均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包含在前诉的三被告中,且本案原告诉请的520000元工程款已包含在前诉判项处理的1245641.63元工程款中。现原告就同一当事人、同一诉讼标的、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原告已预交)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 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靳婷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
(三)驳回起诉;
2、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