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执548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工业园楚都新城(寿县装饰建材市场)C5幢10号、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诉被告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21执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利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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