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执548号
申请人:***,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工业园楚都新城(寿县装饰建材市场)C5幢10号、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成才,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诉被告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421执54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利民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金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