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民初2368号
原告:***,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徽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工业园楚都新城寿县装饰建材市场C5幢10号、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557765860。
法定代表人:李成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凤台县教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淮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21F103795194。
法定代表人:高友柱,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台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69元,减半收取9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童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