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执187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9年3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工业园区楚都新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0557765860(1-3)。
法定代表人:李成才,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陈执兵与安徽爱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给付工程款300000元;负担执行费4400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和线索。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二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信息,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本毅审判员王泽文审判员吴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