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528民初550号
原告:**建,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8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住兴文县。
被告:四川创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1-2幢6楼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与被告**、四川创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建经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但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限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