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132民初530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3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
被告:四川创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7号1-2幢6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1428960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5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
被告:***,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
被告:***,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51113219********。
原告***与被告四川创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