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贤内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四川贤内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19379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银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QW3K3D。
法定代表人:谭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禄,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润清,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贤内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1075920805925。
法定代表人:谭维平。
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贤内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贤内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4元、保全费351元,已由原告东莞市家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瑟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凤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