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903执2403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贤内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四路166号4栋A座6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20805925。
法定代表人:高艳君。
关于***申请执行***、四川贤内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15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兴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0.1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