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903执2403号之三十五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67年12月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2日,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四川贤内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920805925。
法定代表人:高艳君。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四川贤内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