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符雄文,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符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需要分期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莆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