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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谢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22执18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后巷276路,组织机构代码85534213-7。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职工。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幸福路浅水湾小区**楼**,组织机构代码57472764-7。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div>
被执行人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建设路**机构代码61185245-6。
法定代表人符雄文,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iv>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iv>
被执行人符雄文,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iv>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符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需要分期长期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莆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债务的义务;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