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莆田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302执15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毅,***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符雄文。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符雄文,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符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符雄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七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符雄文、**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执行员*龙
执行员*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