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莆田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302执1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后巷街27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534213-7。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XX,***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幸福路浅水湾小区3号楼120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472764-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建设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1185245-6。
法定代表人符雄文。
被执行人***,男,198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执行人符雄文,男,196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被执行人莆田市东拓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明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符雄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房屋管理中心等部门查询,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龙
执行员*杭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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