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6执保1784号
申请人: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
法定代表人:侯庆辉。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
负责人:凤奕。
申请人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7000元部分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提供价值67000元的保函(保单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限额为67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90元,由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施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唐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