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02民初1638号
原告:***,女,197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民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511315824。
被告:***,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告:***,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告:四川省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江工业园三色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1894135G。
法定代表人:何光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8日,汉族,四川省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四川省郫都区。
被告: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会信用代码:9151010055898255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四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长贾幼蔓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