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执239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C幢10楼E号。
法定代表人:马兴艳。
委托代理人:李青梅,四川建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02月14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06民初11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受理四川淳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3853.44元及利息,执行费100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另委托南部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大额银行存款、无公积金、无股票基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福猛
审判员 阳宇航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