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盛豪汇铜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9033号
原告:成都盛豪汇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长久村**********。
法定代表人:白红,总经理。
被告: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魏常清,总经理。
原告成都盛豪汇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成都盛豪汇铜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盛豪汇铜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