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2民初4105号
原告:马性稳,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被告: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安北路**。
法定代表人:魏常清。
原告马性稳与被告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后,马性稳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马性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性稳撤诉。
案件受理费2036元,减半收取计1018元,由原告马性稳负担。
审判员 蒲彦仪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