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04执644号 申请执行人:余元海,男,1969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执行人: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安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 余元海与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21)第140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元海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7652.64元,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余元海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被执行人余元海尚有工资27652.6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21)第1400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