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16民初10258号 原告: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花,四川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成都市双流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女,1977年8月23日出生,回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德***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双流区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40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