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1302执178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东安北路4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马尔康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川县。
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川1302民初26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舒利所有的川A×××××号小车一辆,现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四川鑫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舒利所有的川A×××××号担保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兰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