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川0104民初9846号
原告:四川省时代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3栋17楼1712号。
法定代表人:苏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涛,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五段8号天府国际大厦20层、21层。
负责人:钟家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焱,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时代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代铁人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时代铁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涛、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代铁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原告因交通事故的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3532.02元、财产损失26776.40元,共计30308.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8日5时40分,原告方司机骆安建驾驶超过核载重质量的车牌号为川A×××××号重型货车,在行驶至成都金芙蓉大道铁公鸡钢材城外道路上时,由于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致使车辆受损,司机骆安建及乘客刘凯文受伤。该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骆安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乘客刘凯文无责任。骆安建受伤后经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诊断为颈部浅表损伤、腰1、2椎体横突骨折-腰椎骨折,于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30日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共花费医疗费3532.02元。原告驾驶的川A×××××号重型货车已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包括:机动车损失险、车上司机责任险、三责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后经定损花费修理费26776.40元。
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辩称:1、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
2、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和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载明,驾驶员骆安建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即车辆超载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超载系保险合同约定免赔情形,因此被告不承担财产损失;3、对于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条款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约定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责任免除,故被告不承担人身伤害赔偿;4、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13日,时代铁人公司为其所有的川A×××××号货车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270300元)及不计免赔率、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险金额100000元)及不计免赔率等保险,被保险人为时代铁人公司,保险期间为2017年10月18日00时起至2018年10月17日24时止。保险单所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六条第一项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第九条第(四)项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约定:“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免赔:(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第三章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第三十八条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依法应当对车上人员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约定:“下列人身伤亡、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约定,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2018年4月28日5时40分,时代铁人公司司机骆安建驾驶川A×××××号货车在成都金芙蓉大道铁公鸡钢材城外道路发生车辆侧翻,致使车辆受损、骆安建及货车乘客刘凯文受伤。该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骆安建驾驶超过核载重质量的川A×××××号货车在金芙蓉大道铁公鸡钢材城外道路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骆安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以及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至规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凯文无责任。
骆安建受伤后于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30日在成都市新都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532.02元。川A×××××号货车花费修理费26776.4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时代铁人公司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神行车保机动车保险单及保险条款、机动车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辆估损单及清单、修理费发票、病情诊断证明书、门诊费用明细、门诊票据等,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和保险条款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时代铁人公司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时代铁人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当按约定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机动车损失险。从保险条款第十一条第(三)项的约定看,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只是应增加绝对免赔率。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看,骆安建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行为,但导致车辆侧翻的直接原因是操作不当。故本案事故不符合保险条款第九条第(四)项关于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不予赔偿的免责规定。因时代铁人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机动车损失险不计免赔,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向时代铁人公司给付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26776.4元。
关于车上司机责任险。骆安建是时代铁人公司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不属于保险条款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约定的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免赔的情形,故太平洋保险公司应向时代铁人公司给付车上司机责任险保险金2825.62元[医疗费3532.02元-自费药706.4元(3532.02元×20%)]。以上两项保险金共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省时代铁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保险金29602.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9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舒兴波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