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民终27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层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8年3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钜龙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长益路13号1栋1单元14层14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伟,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钜龙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0330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钜龙劳务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2019)黔0330民初43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936元,由***负担;**、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各自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元,分别减半收取508元,由**、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禹欣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