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46号之一
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HNX44P。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物流园一号写字楼3023号。
经营者:闵秋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正前、马崔箐,云南律道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19821。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层21号。
法定代表人:唐益炳。
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云0114财保4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44×××75)内2785465.60元。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44×××75(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光华村支行)内2785465.6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余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钧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