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04民初5707号
原告:大庆经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街2号603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00MA19EHHJ3G。
法定代表人郑俊松,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智勇,系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19821。
法定代表人唐益炳,职务经理。
被告:
深圳市银达源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华林社区八卦五街16号八卦岭工业区420栋60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NJ9A6K。
法定代表人麻坦,职务经理。
原告大庆经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达源工程担保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大庆经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庆经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庆经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计),由大庆经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金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千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