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通绵电梯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704民初975号
原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万和中心3幢1层1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19821。
法定代表人:唐益炳。
被告:四川通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石马镇绵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07610755XB。
法定代表人:任帮禄。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通绵电梯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期间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魏东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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