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2民初3623号
原告:***,男,196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19821。
法定代表人:唐益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 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子琦
书 记 员 黄 银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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