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某某租赁部、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303民初1574号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租赁部,经营场所:建宁街道麻黄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302MA6KJ62F1Q。 经营者:**。 诉讼委托代理人:杨**,麒麟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执业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层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19821。 法定代表人:***。 原告曲靖市麒麟区**租赁部与被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曲靖市麒麟区**租赁部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提出因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其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曲靖市麒麟区**租赁部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曲靖市麒麟区**租赁部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14元,由原告曲靖市麒麟区**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陈 梅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天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