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3民初104号 原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太和东路106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NU2PR8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兴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层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1982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处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4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 焱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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