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6民辖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层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银达源工程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平安大道1号华南城铁东物流区12栋12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经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大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大街2号603房间。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海天庆城(大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达源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经发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22)黑0604民初1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达源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请求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达源工程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银达源工程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郭 莹
书 记 员 **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