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303财保5号
申请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2MA6NU2PR8K,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文华街道太和东路106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兴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739519821,住址: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层2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申请法院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金额以上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限额为人民币425866.39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提供了保函,为该笔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承诺如因保全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自愿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省捷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信息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并对保全限额范围内1000元金额以上银行存款采取相应的冻结措施,冻结限额425866.39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腾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