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粤0203民初37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龙归分公司与被告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龙归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5.13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5265.13元,由原告韶关市大宇管桩有限公司龙归分公司负担。
审
审判员 李 劲
书记员 苏露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