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浈江区亮亮卫浴商行、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15财保406号
申请人浈江区亮亮卫浴商行与被申请人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现正在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申请人向该仲裁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44058.52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该仲裁委将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移交至本院。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44058.5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审判员  陈奕衡
书记员  黄桂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