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鸅远市合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18民特10号
申请人清远市合展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清远市合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1、撤销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清仲字第333号裁决书;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仲裁案件的事实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签订《建材(或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以《混凝土送货结算表》作为结算依据,即上月的货款在次月25日前付80%,余款在封顶后3个月内结清,逾期3个月未支付货款,应按拖欠货款总额以每日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被申请人的工程封顶日期是2018年4月21日,其应当在2018年7月21日前结清所有货款,但截至申请人申请仲裁前,被申请人仍欠1122563.5元货款未支付,依照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从2018年7月21日起按照每日0.5‰的标准计付违约金。清远仲裁委员会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支付货款的事实,却裁决被申请人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严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二)仲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清远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决,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组成仲裁庭,不存在鉴定、审计的情形,清远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5日才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审理期限严重超出仲裁规则的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院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申请人清远市合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对本案进行审查。 关于申请人认为仲裁程序违法的问题。《清远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仲裁庭应在自组庭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案中,申请人在仲裁期间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被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双方之间的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仲裁庭经清远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后适当延长案件审理期限,符合上述仲裁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以仲裁案件审理期限超过3个月为由,主张仲裁程序违法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清远市合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就其与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清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反请求,清远仲裁委员会受理后进行了合并审理,并于2020年12月14日作出(2018)清仲字第333号仲裁裁决:(一)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清远市合展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2563.5元;(二)驳回清远市合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三)驳回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仲裁反请求。 另查明,清远市合展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仲裁期间向清远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后清远仲裁委员会向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移交财产保全申请材料,该院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2019)粤0191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仲裁期间向清远仲裁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案涉工程的混泥土质量进行评估,后因清远市合展混凝土公司不同意鉴定,且多家鉴定、质检机构均表示对使用的混泥土无法进行质量鉴定,清远仲裁委员会遂驳回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鉴定申请。因案情复杂,仲裁庭经清远仲裁委员会主任同意后适当延长案件审理期限。
驳回申请人清远市合展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清远市合展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春明 审 判 员 王 凯 审 判 员 林士嵛
法官助理 刘艳兰 书 记 员 李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