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802民初13667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被告: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新地路36号309房(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
原告***诉被告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彦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