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特328号
申请人: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申请人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23〕22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请求:1.撤销仲裁裁决书;2.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终局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本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金额和最终裁决金额均远远超过广州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委仍适用终局裁决,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申请人丧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救济方式。同时,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2020年8月单位部分社会保险费418.88元也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案涉社会保险费发生在2020年8月,且被申请人作为专职负责行政人事的员工,其在当时就已经明确知晓其权利受到侵害,但其在2022年11月才提起仲裁申请,已经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申请人在仲裁时明确提出了时效抗辩,***委不予理会,依然作出了本案裁决,显属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二、本案仲裁员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2022年6月至12月14日,申请人并没有解除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并照常给其购买相应的社保,其中每月为其垫付了相应的个人应当承担的社保及工会费用合计4196.39元。以上费用庭审时被申请人都没有异议并同意扣除,且该费用也属于员工个人自负部分,即使正常上班期间也应当由员工自行负担。***员对此却不予理会,枉法裁决要求申请人承担。同时,申请人明确表示被申请人的生育津贴、奖励假期工资均会依法支付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不仅不过来领取,而且在2022年11月30日奖励假期尚未到期时即提出2022年12月14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很明显属于被申请人单方主动提出辞职。现实情况也是2022年12月14日之后,被申请人再无到申请人处上班或交接工作。双方劳动关系的提前解除很明显属于被申请人单方原因,申请人无需支付任何补偿给被申请人。***员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节点不予理睬,枉法裁决申请人支付相应的补偿款项给被申请人。在双方提交的双方劳动合同、工资条中均明确约定被申请人基本工资为2300元,其余为加班工资及绩效工资。被申请人奖励假期内自然不存在加班或绩效,其自然不可能存在加班工资或绩效工资。***员却偏帮被申请人,在奖励假期内也计算了被申请人的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仲裁员明显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而之前被申请人被扣除的2021年2月、7月、2022年3月、4月绩效工资及2021年3月被扣工资1362.17元属于申请人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扣减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约定以外的绩效收入部分。被申请人上述月份内扣减了上述1362.17元款项正是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执行的,且均告知了被申请人。如果该绩效不能扣减,也就是说明申请人都无需给予员工该绩效工资项目,这样包括被申请人在内的员工收入会更少。仲裁员仅仅注意到申请人扣减被申请人的上述款项,却没有注意申请人额外增加支付给被申请人的绩效工资这一部分。仲裁员也明显偏帮了被申请人,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综上,仲裁裁决存在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仲裁员枉法裁决的情形,特申请撤销该终局裁决,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辩称: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案仲裁除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外,还涉及到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故裁决为终局裁决合法合规。二、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入职时,以新入职员工不稳定为由,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直至2022年2月18日才将纸质合同给到被申请人签收,故至2022年2月18日劳动合同才真正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被申请人在仲裁时请求申请人支付垫付的社保费用在有效仲裁时效内。三、《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女职工按照规定休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还应补足差额部分。前款所称女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按照女职工应得的全部劳动报酬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仲裁员在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生育津贴、奖励假期工资及相应经济补偿金时,是按以上规定标准裁定申请人前十二个月应发月平均工资,不存在枉法裁决情形。四、《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应当在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将劳动者的工资足额存入其本人账户。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也约定工资支付周期为每月25日。生育津贴、奖励假期工资,本属于女职工产假及奖励假期间应该按时正常发放的薪资福利,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产期没有到公司现场领取为由,不发放生育津贴、奖励假期工资,显属拖欠薪资。申请人也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一直通知被申请人前去领取相关待遇。被申请人事实上是因为申请人拖欠工资超过二个月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五、《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奖金、提成、绩效工资均属于工资构成部分。从双方提交的工资条、聊天记录等证据均可证实被申请人工资包含绩效工资。申请人的绩效考核主观随意性较大,并不能真实反映申请人的工作表现,故仲裁裁决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被克扣的绩效工资,合法合规。综上,申请人的撤裁主张没有依据,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申请人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拟证实其主张:1.劳动合同;2.劳动合同签收表;3.人事行政经理***微信名片及微信聊天对话截图;4.返岗通知书;5.返岗通知书复函;6.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7.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复函;8.2020年11月工资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故本案围绕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以本案不属于一裁终局**为由申请撤销,该理由不符合上述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关于申请人以被申请人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问题,被申请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申请人以仲裁委未采纳其关于超过仲裁时效抗辩属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仲裁员在该案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枉法裁决行为,应当以生效的裁判文书、处罚决定等客观的、合法的证据作为认定的依据。从申请人的主张看,申请人实质是以其对仲裁裁决认定的异议来作为其主**裁员存在枉法裁判的依据,即以其单方主观意见作为判断标准及依据,明显其该主张缺乏客观的依据。故其以此为由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数额、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问题,仲裁委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提交的证据、**,对此作出认定,有事实依据,符合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审查申请人现提出的撤销理由属对仲裁认定事实提出异议,其现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均非新证据,也不足以证实仲裁裁决对这些事实的认定存在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综上所述,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销广州市南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南劳人仲案〔2023〕225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陈 静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林 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