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898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