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2民初8988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被告: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广东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