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确民初字第00411号
原原告吴瑞,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力,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五环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封建华,男,汉族,1950年12月10日生,住郑州市,系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9年3月1日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代理人仇翔,男,汉族,1971年6月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程大林,男,汉族,1941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吴瑞诉被告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兴公司)、***、程大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松林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张海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