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25民初763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告:***,女,汉族,1961年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告:洛阳润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城岘山路东二排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67779914211。
法定代表人:吕国。
第三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五环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600531。
法定代表人:杨书岭。
原告***、***与被告洛阳润安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同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8023.15元,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也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马旭升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苗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