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民终1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贡献,常务副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辉,西华县教体局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燕,西华县昆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学领,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华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住所地:西华县长平路中段。
负责人:闫九红,该办公室主任。
原审第三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长兴路西宏达路北五环大厦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24600531。
法定代表人:杨书岭,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华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审第三人河南隆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予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华县人民政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红 飞
审 判 员 杜 文 杰
审 判 员 石 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核对位置]方贝贝
书 记 员 丁 晓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