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汉中隆源建材有限公司与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725执3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勉县金泉镇。

被执行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源公司”)与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中机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2019)陕0725民初16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确认,安中机械公司所借隆源公司人民币200万元,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万元,剩余的100万元本金及200万元本金的利息于2020年3月30日前偿还。上述借款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均自借款之日计算至偿还之日。案件受理费14000元,由安中机械公司负担。逾期,安中机械公司未履行。2020年5月13日,隆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通过执行系统查明,安中机械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未履行,目前企业经营困难。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多次查询,其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其在证券、车管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其名下位于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大坝村的多处厂房因其他执行案件被汉台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本案依法查封其8号厂房(所有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因该8号厂房属于其汉中市兴汉新区规划拆迁范围,即将被政府部门拆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该查封房产。安中机械公司表示,正在多方筹集资金解决资金链暂时断裂问题,为挽救企业,请求在强制措施上予以宽限,希望暂时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可能导致企业困难进一步加剧的强制执行措施。同时承诺,如若在2021年1月30日前未能偿还本案债务,愿接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惩戒措施。隆源公司对此请求表示理解并同意。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力履行本案债务,经约谈,隆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并报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经调查,安中机械公司目前经营困难,暂无力偿还本案债务,经合议庭审查,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晓明

审 判 员 董 辉

审 判 员 王 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波

书 记 员 张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