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02民初1379号
原告: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北区)鑫源办事处八里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586987569Q。
法定代表人:杨海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伟,男,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张鑫,女,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崔石路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 玲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任进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