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182执284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中原西路与织机路交叉口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杜有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小帅,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董事长兼总裁。
委托代理人:薛智敏,系该公司员工。
关于执行郑州明泰交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182民初73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相关义务。现就(2020)豫0182民初7316号民事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已经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