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702执保233号
申请人****电器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现将执行情况通知如下:
按照(2020)陕0702财保27号民事裁定书的内容,本院执行局依(2020)陕0702财保2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1、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西环路支行开设账户存款509800.22元(冻结账号:XXX;实际冻结金额484元)。
2、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分行开设账户存款509800.22元(冻结账号:XXX;实际冻结金额0元)。
3、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紫柏路支行开设账户存款509800.22元(冻结账号:XXX;实际冻结金额0元)。
4、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东大街支行开设账户存款509800.22元(冻结账号:XXX;实际冻结金额0元)。
5、冻结了被申请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天汉大道支行开设账户存款509800.22元(冻结账号:XXX;实际冻结金额14940.01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702执保233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0年9月2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