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 中 市 汉 台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702财保27号
申请人:****电器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219。
委托代理人:张君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德科,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58826260G。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电器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卡上现金509800.22元。申请人****电器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市分公司责任限额为人民币509800.2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保险公司以保函形式向本院作出担保承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电器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提交了与被申请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相关证据材料,提供了申请保全的财产线索并提供了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XX银行汉中分行营业部营业室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9800.22元(账号:XXXXXXXXXXXXX5254),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经济收入。
案件申请费3070元,由申请人****电器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周 玲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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