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6010号
原告:西安四通工业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634021102P。
法定代表人:朱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北欧)21号信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58826260G。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四通工业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安中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西安四通工业控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四通工业控制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四通工业控制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剩余40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闵永军
审 判 员 铁文静
审 判 员 李 君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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